往期回顾
往期回顾
近年来,听闻周边地区司法警察通报被检察院立案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相对严重的大部分都是因为涉及执行案件中存在失职以及滥用职权。
分析原因许多律师同行认为司法警察似乎有点冤,为什么这么说?
我们知道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或者是案件办理的执行法官,对法律应该了然于胸,至少也是相对熟悉。但是事实上很多地方法院的执行法官并不是真正的法官,办理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甚至没有学过法律。这怎么可能?但这是真实的。
一直以来,法院对执行员的任命条件没有硬性要求,参与执行工作的人员非常复杂,临聘人员挂名办案也不是没有。相当一些省份把司法警察作为执行工作的主力军,所以新法警上班第一天报到就分配到执行局办理案件,对案件和法律关系一问三不知,这是相当冤。
我曾经遇到一位执行工作年轻法警,第一年参加工作就开始办案,从来没有学过法律,根本搞不清抵押优先的这些规则,他坦言不是忽悠当事人,而是有些当事人的诉求他根本听不懂搞不明白,因为他也不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的。
近几年,最高法院对执行案件的规范性提出很大要求,办理执行案件也不能跟以前一般凭经验靠感觉,对承办人的法律素养要求与日俱增,同时,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也越来越紧,执行案件的程序要求也变得相应复杂,所以才导致一部分司法警察办理的执行案件出错的概率越大,法律风险亦越多。
作为人民法院应该对现实中的这个问题引起高度关注,让明显不符合办案和不能胜任的人来充当法官办理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院干警的不负责任!特别是员额制改革后,成为法官不光要有法律资格,还需具备法官职业素养,才能被任命成为法官办理案件。
因此,司法警察充当法官办理案件导致失职罪以及滥用职权罪,可能他自己办错了还浑然不知,这是多冤!
往期回顾